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是如何規定的?
繳費年限的規定是自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后,屬于參保范圍的對象在繳費年齡時段內都應當逐年繳費至退休年齡(60周歲),原則上不能中斷。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形:
一是制度實施時,已年滿 60 周歲符合規定條件的,不用繳費,可從參保登記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;
二是制度實施時,距離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,應當按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,也可以補繳,補繳年限部分可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,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;
三是制度實施時,距離待遇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,應當按年繳費,在其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至少達到15年以上才能符合待遇領取條件。若中斷繳費,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應補足15年,中斷補繳年限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。
2024年1月1日起,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低保對象、特困人員、返貧致貧人口、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,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,無需補繳保費,可從其滿足其他條件的次月起,按月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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